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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 曾用名:天业股份600807
进展情况:二审胜诉
索赔条件:
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5月3日被调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参加维权,要求上市公司依法赔偿。
委托流程:
1、添加微信或者扫描二维码,进入维权群咨询。
2、接受律师发给的维权资料,签字并按手印。
3、按照要求准备《对账单》《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身份证复印件》《风险代理合同》
4、上述材料齐全后快递给我们,就完成了委托。
后续进展消息,均可以通过维权群获得。
索赔费用:
从实际回款之中,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
无回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们团队的优势:
1、专业代理投资者维权,已有大量成功案例。
2、大群公开运作,沟通,交流,互动,直接、方便。
3、透明运作,明码标价,直接与股民本人签合同,明码标价。不接受组织者的讨价还价,不需要中间平台赚差价。
联系我们: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 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晶 律师 电话:187 6610 7935
微信号:gushi148
附:违法事实简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业股份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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